商業司,豈料商業司人員卻回電表示,他所申請的四個公司名稱,包括「二次黨外文化事業 有限公司」、「二次黨外雜誌社有限公司」、「貳次黨外文化事業有限公司」,及「貳次黨 外雜誌社有限公司」,全都違反公司法第十八條規定,要求重新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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